非亲属之间也是有继承权的,而非亲属之间的继承权只有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在自己去世后由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自己所立的遗嘱承受自己的遗产。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可以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把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被继承人去世后,首先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如果有,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如果遗嘱人一生中前后立下数份不同的遗嘱,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有效,按照遗嘱继承;遗嘱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形式相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