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乡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需要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及《河南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表》
2、由银行部门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电汇凭证)、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凭证
3、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提交材料合法真实的保证书
4、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拟设普通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新乡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材料。
2、审核审批:省辖市公安局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3、决定:经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以省公安厅名义下发准予许可的批复,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
4、送达:印发省公安厅批复文件,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通知省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三、新乡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