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基本经过:柳某(男)与潘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7月某日,柳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产到房管局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018年8月,柳某与潘某协议离婚,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济南市房屋产权(房产证号:略)、济南市**区**路某店经营权、轿车一辆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5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购买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但是后来女方潘某却又感觉自己吃了亏,于是要求男方柳某再给她几十万元的钱,或者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一定补偿款。女方并因此拒绝配合男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双方又经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柳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柳某找到师律师,师律师经过与柳某的详细面谈之后,认为女方潘某的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潘某出尔反尔的做法从情理上也说过不去。
2019年4月,柳某向区法院起诉潘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归原告柳某所有。被告潘某的主要答辩意见为:原告柳某诉称的双方的婚姻状况属实,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显失公平的,使女方即被告的权益受到侵害。再者,离婚后被告要求探视儿子,却多次受到柳家人的阻挠。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争议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我方即原告柳某的主要意见为:原告柳某与被告潘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可以由原告自己偿还。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争议房产仍属共同财产,既无证据证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明显属于被告潘某反悔乃至企图单方毁约。对被告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另外,对于被告所称的其行使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原告一方从来没有阻止过被告探视孩子;退一步讲,即使真如被告所述,这也不能够成为双方关于房屋权属归属约定无效的理由。
法院判决结果:位于济南市**区某房屋(房产证号:略)归原告柳某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柳某负责偿还。
师鑫律师说法: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为当时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目前实行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需要注意。
另外,一个案件的成功办理,也绝不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这么简单的事情;证据的举证与质证,论理等等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