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调解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
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
《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
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行政诉讼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审判,而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案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
行政案件争议的诉讼目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如果作出让步,就会导致行政违法。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就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是否合法作出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