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处置方式: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将谈话函询信件转交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签名后交校纪委。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校纪委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