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综上所述,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