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水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此举有助于确保用水效率和黄河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高黄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调整强制性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对固定用水对象实行的强制性计划管理措施,包括限额供水和分户计量供水。在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时,需要充分征求与用水相关的水利、环境、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专家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黄河流域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量制定不同的用水指标。另外,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时还需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可以有效地保护黄河流域的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保障黄河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和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充分保障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各方对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的认可度,减少争议。
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情况如何监督?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具体来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的用水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另外,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当按照职责对用水定额制定和调整等事项进行监督,在价格方面加强监管,确保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后的用水价格合理、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需要充分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应当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确保用水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因此,在用水管理中,各单位应当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用水效率和用水质量,为黄河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