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手机交由拘留所统一登记和保管。被拘留人只能够携带一定的生活必需品,其中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必须由拘留所统一登记和保管,拘留机关会在解除拘留后发还给被拘留人。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行为而采用的,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