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和执法责任制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一、成立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执法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讨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二、岗位执法责任制度局长为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为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各执法职能单位、股(室)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审核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按各自的职责负有责任,属领导集体讨论的由集体承担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一、把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来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业务水平。
二、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法律培训和在岗法律知识复训,力求做到了解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精通涉及本岗位的法律、法规。
三、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进行1-2次法律知识专业培训,每月一次集中执法业务学习。
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执法。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负责人员及办公地点公开。
二、办理交通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公开。
三、处理违法违章案件的依据、权限、程序公开。
四、执法人员的纪律、服务承诺及违纪处理规定公开。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具体措施公开。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和存档制度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由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案件的立案、现场记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相关的物证和音像证据等的取得必须程序合法;办案人员不得将证据材料随意丢失、撕毁,要妥善保存。
二、对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将案件送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处罚数额较大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案件处理执行完毕后,应将材料装订成卷宗,统一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借阅。
四、案件卷宗应按如下顺序统一规格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宗材料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案件调查报告;
5、立案登记表;
6、现场调查笔录;
7、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8、送达回执;
9、陈述申辩笔录;
10、听证通知书;
11、听证笔录;
12、听证程序后处罚告知书;
13、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14、结案登记表;
15、其他材料(含证据资料)。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或委托授权实施本县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违法或不当的;
(四)不按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一)不具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不亮证执法的。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
第七条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非法所得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交通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受理投诉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由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不按本条例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考核标准,考核过程要透明,考核结果要公开。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评议对象指合法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人员和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单位)、股室。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
(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执法文书、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第五条评议考核采用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必须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群众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第六条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影响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的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制度,预防和纠正错案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不使用文明语言的;由于态度粗暴,与当事人发生打架斗殴(正当防卫除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相互推诿,对当事人态度粗暴;以当事人态度进行裁定,受到有效投诉的;
(五)由于过失,造成违章案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或者审批程序不合法的;
(七)执法文书不规范,越权处理案件等行为的;
(八)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执法违法的;
(九)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和交通执法“六不准”的;
(十)其他行为触犯刑律的。
第四条对违反行政执法纪律的行为,不管是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都必须按照“先赔偿,后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集体讨论的原则,并按“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一)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由于集体审批,导致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决策人的责任;
(四)在执法过程中,职能股室(单位)或者经办人员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导致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追究职能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案件的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曝光的案件;
(二)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四)纪检、监察部门和检查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第七条对违反
第三条行政执法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可单处和并处)
(一)属于群众举报、投诉、内部检查及新闻舆论曝光等的案件,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通过集体研究给予当事人离岗培训、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取消年度个人晋职、晋级资格或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责任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吊销有关执法证件;
(三)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年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