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消防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全体工作人员的防火、防电安全教育,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熟知消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食堂内各种灭火设施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设备完好使用率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爱护学校消防设施,严禁随意移动和损坏。
4.食堂内不得使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进行装修。
5.伙房、库房等重点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工作人员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不使用设备的电源。
6.正确掌握和使用煤(燃)气的方法,做好防漏气、防爆、防火工作,使用完毕要关闭气阀。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定期对各种线路、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维护,确保安全。食堂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专线,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8.学校锅炉工人必须按照质监部门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9.保持食堂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下设“营养办”和监督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明确食堂专职管理人员。
3.学校食堂必须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消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控工作。
4.学校食堂必须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仓储、原料处理、加工、供应及就餐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
5.建立食堂卫生清扫制度,每周大清扫一次,每日清扫数次,确保餐厅、厨房、保管室等无蚊蝇、无灰尘、无蛛网、无垃圾。保持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6.食堂各种餐具和盛装食品的盆、碗要经常洗涮,摆放有序,符合卫生要求。所有机械、电器及时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
7.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监控,确保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2
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9.加强食堂、餐厅文化建设,营造饮食文化、卫生文化的浓厚氛围,引导学生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节约的良好习惯,不乱丢杂物和纸屑。
10.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营养办”)和监督小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运行,严禁在校园内供应“三无”食品。
3.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必须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败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对学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严格检查食品、半成品的质量,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
6.食品加工要坚持一择、二洗、三切的操作程序,严禁3
加工未洗净的原料。
7.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食物的刀、案、容器必须生、熟、荤、素分开使用,保持清洁,定位存放。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熟食间内必须配备空调或紫外线灭菌灯。
8.加工制作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不得供给凉菜、生拌菜、隔餐饭菜。
9.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零利润运作。
2.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校长负总责,做到“见帐不见钱”,设置一名中层以上干部负责资金的管理。
3.按照“校财局管”要求,严格报账制度。配置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建立收支总账、台帐,单独做帐,独立核算、集中支付。寄宿制学校“计划”资金不能与寄宿制帐目混在一起。
4.“计划”资金只能用于采购油、盐、菜、米支出,严禁用于水、煤、电费用、工勤人员工资、食堂及设备设施建4
设,教职工伙食补贴等开支;也不能将“计划”补助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
5.食堂工勤人员工资、食堂建设及设备设施购置由财政性经费给予保障,食堂水、煤、电等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有小卖部的,小卖部收入用于补助资金的不足。
6.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情况,抽查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核对帐目及保管员保管的库存物资。
7.时刻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核算、预测、确定每天供餐标准,定期检查当月资金使用平均数是否接近或等于“计划”补助标准,既不能大量结余,也不能超支使用,合理控制伙食价格,保证伙食质量。
8.学生就餐每天必须进行实名制签名,学校财务人员及时汇总审核票据并附学生签字认可的实名制花名册,经校长和分管校长签字后进行报账。
9.食堂的支出实行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会计、食堂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制度。
10.食堂物资采购实行双人采购且定期轮换,大宗物资的采购要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的商家供货,并且索证索票;新鲜蔬菜等少量农副产品不便于索取的,需要供货人签字的收据、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采购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账。
11.食堂所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入库单须由5
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12.规范各种支出票据,保证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
13.原始票据需要报账或用作其它用途的,要复印后加盖学校章留存,能与帐目一一对应。学校要统一保存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票据依据,专人负责,与台帐记录吻合。
14.各种资金使用的票据凭证,要完善签字手续,按票据产生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装订,并做好台帐记录,统一存放,规范票据管理。
15.食堂每天采购的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经证明(复核)人、保管人和审批人签字后在食堂门口予以公示。同时公示供餐食谱、配餐标准等。
16.按照省营养办“试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示栏”通知要求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17.严禁学校食堂以盈利为目的,刻意降低学生伙食质量,侵占、克扣、挪用学生伙食费。
18.严禁弄虚作假、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计划”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加工人员必须随时做好保洁工作,保持加工操作6
间地面、操作台清洁卫生。
2.食品加工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性状异常的,严禁加工和使用。不准屠宰、加工病死、毒死的家禽(畜)。
3.各种食品原料在加工使用前必须洗净,肉食品、植食品、水产品分别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必须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食品加工时,蔬菜、肉类分刀、分墩加工,荤素食品盛装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识且保持清洁。
5.食品原料不直接着地存放。冷冻食品解冻后,若有腐败变质的不得加工。严禁重复冷冻。
6.加工好的食品及时送烹调间,防止存放时间过长造成食品腐败变质;未加工完的食品堆放有序,上架、离地、离墙。
7.严禁在食品洗涤池内洗涤餐饮具和其它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8.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操作台及加工用具彻底清洗干净,并定期进行消毒。
9.食品加工处理后的废弃物和垃圾必须当日清除,放置于垃圾桶内并加盖。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配餐间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三防”设施,保持配餐间的清洁卫生。
2.工作人员进入配餐间必须着工作装,戴一次性工作手套和一次性口罩方能上岗工作。
3.工作人员分发饭菜时,必须先检查盛装饭菜的容器是否清洁、卫生,经过清洗、消毒的容器不能用围裙或抹布擦拭容器。
4.成品饭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必须放在操作台或架子上。
5.未经允许,食堂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非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在配餐时不得随意出入配餐间。
6.领取饭菜的老师不得进入配餐间,饭菜由配餐间工作人员送出配餐间。
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餐饮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餐具及饮具、菜具、饭盘、熟食容器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餐具清洗消毒必须在专间或专门的区域内进行,用于餐具清洗消毒的水池等设施必须专用,每次操作完后应清洗干净。
3.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熟练掌握消毒常识。
4.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8
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5.采用物理方法消毒时,消毒时间为:煮沸10分钟,蒸汽15分钟,消毒柜30分钟。
6.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时,应将餐具在消毒液内浸泡10—15分钟,餐具不能露出消毒液的液面,餐具消毒后应使用流动清水清除餐具表面残留的消毒剂,去掉异味。
7.消毒完毕的餐具、菜具、饭盘、熟食容器应立即放于清洁密闭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8.洗涤、消毒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标记
9.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证。
10.统一提供餐具的学校要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带有传染性疾病,学生自带餐具的要加强食品卫生宣传教育。
八、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烹调间加工管理制度
1.食堂洗碗池、洗菜池、洗肉池相互之间不能混用。
2.食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3.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9
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清洗、切配各种食品及原料,如发现有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或可疑被污染时,应将其剔出另作处理。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80℃。
5.加工青菜时,必须先将青菜洗净,用盐水浸泡30分钟,后放入开水捞一下,再入锅热炒。
6.加工后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7.食堂食品在烹饪后存放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如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食堂不得向学生食用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或隔餐剩余食物。
9.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10.不得制作供应冷荤凉菜,对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马铃薯、四季豆、豆浆等食品在制作烹调时,必须高温煮熟、煮透。严禁使用已经发芽的马铃薯、野生菌等菌类。
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1.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必须选择相对固定、有资质、重信用、负责任的供货商,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标准。
2.采购人员要了解市场行情,采购质优价廉的食品原料,同时掌握各种食品原料可能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采购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保管、学校领导审核。
3.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料,采购方必须审验供货方的有效证照(如生产许可证、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植物检疫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4.粮油等大宗食品必须在县政府统筹下实行“统招、统购、统配、统送”,严禁私自采购。
5.猪肉类常用食品应定点集中采购,要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及供货合同,蔬菜等少量农副产品的采购,要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索取供货人签字的收据、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6.坚决杜绝采购过期、霉变、生虫、腐烂、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有毒有害以及标识不清、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食品。
7.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它食品(如肉类及其制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货。
8.采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检验的食品及原料,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购买,并要求供货方法人签字。
9.供货方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等相关票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供货方法人签字),要注意核对票证中所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是否与产品相符,内容不得涂改、伪造。
10.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票证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不少于2年)。
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原料保管验收领用制度
1.保管员(验收员)验收食品及原料时,要认真核对相关票证中记载的内容是否与产品相符,是否短斤少两,保管员与采购员需要在入库单上签字。
2.票证记载内容与实物不符或没有相关票证的拒绝验收,并做好记录。
3.了解各种库存物品、食用品的规格、性能、保管注意事项,保质保鲜期。
4.库内各种物品的保管符合要求,生熟分离,种类分离,离墙离地15厘米以上。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5.主食、副食隔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12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储存。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
7.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10.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防虫工作,食品仓库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11.库存物品坚持先进先出,易坏先用的原则。
12.做到帐物相符(物品库存、入库、出库记录同实物相符)。
13.食堂取货员领取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
14.保管员与取货人员均需在出库单上签字。
十一、黔西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加强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2.学校发生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当事学生情况13
进行单独了解,并迅速送医院进行救治。
3.同时用电话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院)、中心校、派出所等部门报告。
4.对共同进餐学生进行排查,并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5.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群体性心因性事件发生。
6.在未经相关部门公布调查结论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家长、社会传播事故信息,以防别有用心的人以讹传讹,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7.迅速调动学校教师加强学校门卫力量,加大校园安保力度,防止无关人员冲击学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8.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并积极配合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9.成立应急事件处理办公室,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监控,专人负责事故的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10.中心校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主要情况向县教育局、乡(镇)政府报告。
十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首先要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一旦确定为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学生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在送中毒学生救治的同时,用电话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院)、中心校、派出所等部门报告。
2.中心校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教育局、乡(镇)政府进行电话报告,并且在3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向县教育局、乡(镇)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危害程度、发病人数、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大致经过、中心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专人负责事故的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人的移动电话、办公室电话等必须24小时开通,确保信息畅通。
4.教职员工有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防控突发性事件的责任和义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
6.发生事故的学校对防控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7.严格按事故程序报告,事故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相关信息。
十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熟食品留样是检验食品中毒的重要依据,对鉴别15
毒源、抢救食物中毒者、明确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2.食堂餐饮每餐必须坚持食品留样,留样食品数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在48小时以上。
3.食品留样器皿必须用陶瓷或玻璃器皿,盛留样食品器皿上必须标明留样日期、留样人等内容。
4.留样食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冰柜内,冰柜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范围。
5.留样食品柜必须设置两把锁,学校食堂管理员控制一把,食堂做厨人员控制一把。
6.每天食品留样时学校食堂管理员、食堂做厨人员必须到场才能留样。
十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聘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选择持有效身份证明、身心健康、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且保持食堂从业人员的相对固定。
2.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资质的卫生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按时体检。
3.食堂从业人员每半年参加一次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求:
(1)加工操作间工作人员在工作前、便后彻底洗手。16
(2)戴口罩、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在加工操作间躺卧或住宿,不许随便放置衣服及鞋帽或乱放杂物等。
(4)取用直接入口食物时避免让手接触,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必须用手直接取用时应洗手消毒。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6)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加工食品,不得浓妆艳抹。
(7)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短裤及赤膊等。
(8)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加强刀具管理。
(9)随时消除油渍污物,易燃物品远离火源,下班前必须将火源、油灶、煤气炉灶、电热设备关闭。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6.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及上呼吸道炎症、口腔疾病、腹泻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手部外伤或化脓性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才能重新上岗。
7.食堂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烹饪技术。把好17
饭菜质量关,严防食物中毒。
8.学校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档案,对食堂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教育培训等进行监控,时时关注员工心理和情绪状态,及时化解各类用工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9.每名食堂从业人员应配置两套以上白色或浅色工作服,并经常对工作服进行清洁消毒。
10.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存在不稳定情绪且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果断、稳妥措施,隔离其与食品接近的重要岗位,避免发生人为的安全事故。
11.食堂从业人员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
十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责任追究。
1.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18
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检讨、批评、党政纪处分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等处分,若造成严重事故致人残废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①未落实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②未按规定投入经费维修或更新食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③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进货台帐不健全的;
④未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的;
⑤未检查各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
⑥未对食堂进行常规检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或进行常规检查但没有及时反馈整改要求的;
⑦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⑧未及时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解决的;
⑨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态扩大的。
⑩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拖拉、逃避等导致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
2.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食堂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分,若造成严重事故致人残废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①未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未调离食堂工作岗位的;
③操作过程中流程不合理,不规范使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因进货源头或进货原料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使食品受污染引发事故的;
⑥未做好其它相关食品卫生工作导致食品受污染引发事故的;
⑦经学校管理人员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全力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