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保障日常工作、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和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留用车辆管理规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指公务车辆,为登记注册在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车辆。第3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范爱惜、优化配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障业务、安全第一的原则,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严禁公车私用。第4条执行过程中,如遇全区性的公务用车改革,按照区委、区政府文件精神,以及区机管局、财政局、国资委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第5条党政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管理及对司勤人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和业务培训,履行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第6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车辆管理员,负责有关车辆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党政办公室主任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审证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记载车辆维修、保养和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第7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车辆管理结算人员,配合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车辆管理员做好与车辆管理、维修、清洗、加油、保险等有关的结账处理和归档登记,以及加油卡的日常管理。第8条所有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行驶证、随车工作包和随车工具等须齐全方可出行。公务车辆必须由员工,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只能驾驶准驾车型。若违规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9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借,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关于车辆加油第10条车辆日常加油实行定点加油、认车加油、按月结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联系,在合作加油站登记需要加油的轿车及商务车的牌照号。加油时,加油人员首先向加油站工作人员提示车辆信息、加油型号(一般为92号汽油)和加油数量,由工作人员查看确认后,方可进行加油。加油完毕,加油人员在登记表格上按实填写加油信息并签字。月底,由加油站将当月的加油记录本交党政办公室,再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支票或转账结算。严禁认人加油和私自为登记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加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11条遇特殊情况,加油人员提出使用现金加油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进行现金加油。加油完毕,将加油凭证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同志进行记录、登记,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报销流程予以执行。
第四章关于车辆停放及过路费用第12条公务车辆须在本单位集中停放管理。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单位停放的,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备案。第13条公务车辆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临时停车费用、过路费用,需向停车场所、收费站索取正规发票,并做到事由明确、实报实销,严禁夹带报销个人私事停车费用和上下班路途过路费用。第14条因随意停放车辆造成的损毁、失窃和各类纠纷,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关于车辆日常清洗及购买保险第15条公务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定价,做到比选洽谈、签订合同、清单管理,将所有车辆按照实际情况归并到同一时间点,以半年度为单位进行集中结算。洗车地点由车辆管理员多方比价,形成比选方案,由党政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予以确认。第16条公务车辆保险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做到洽谈比选、充分议价、签订合同、清单管理。具体的保险公司由车辆管理员多方比价,形成比选方案,由党政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关于车辆维修及保养第17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结合现有车辆情况,除特别需要进4S店的情况外,统一归口到指定汽车修理机构,一般以季度为单位进行集中结算。指定汽车修理机构的确定由车辆管理员多方比价、充分议价,了解服务质量、效率、态度等情况,形成比选方案,由党政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予以确认。第18条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安排到其它社会单位维修、保养,不得擅自在指定汽车修理机构添置车内饰品,否则有关费用自行解决。第19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由车辆管理员根据车况情况、行驶里程和时间等情况提出。第20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实行“先审批、后维修”,采用“送修单”制度。车辆送修单(第一联)由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或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人员填写,提出修理意见,预估维修和保养价格,经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盖章确认。车辆送修单(第二联)送指定维修机构维修。指定汽车修理机构收到车辆送修单(第二联)后,方可进行维修和保养。第21条在修理过程中,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与修理机构核实,车辆修复后应认真检验车辆,符合维修标准的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名,必要时换下的零部件应由车辆管理员核验。第22条每次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结束后,车辆管理员应与修理机构确认实际维修费用,并在之前的车辆送修单(第二联)相应表格进行签字确认。修理机构还应及时提供维修费用构成和修理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第23条每季度底,由车辆管理员将当季度的车辆维修、保养单据进行汇总,与修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回收全部车辆送修单(第二联),交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确认,进行集中结账,有关单据应妥善保管。第24条特殊情况下(包括行车途中突发故障),公务车辆确需在外部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的,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及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送修。事后由当事驾驶员提供修理厂修理凭证,经领导审核后报销费用。第25条平时加强对车辆水、电、油、灯光、清洁情况、轮胎气压、制动状况等的检查,坚持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第26条公务车辆大修、报废、更新,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车况实际提出计划,报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27条车辆如在外出中发生交通事故,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及应急处置外,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员及党政办公室(情况严重的还需报告领导),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事故经过等。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员及时通知车辆保险单位,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违规违纪处罚第28条驾驶、停放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车辆违章产生的罚款、罚单由当天驾驶人员承担,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驾驶人员的,由车辆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第29条下列情形使用公务车辆视为违纪,一旦核实后,上报发展区纪工委研究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跨省(市)行驶。
(三)使用公务车辆出入饭店及娱乐场所等。
(四)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擅自拆卸或毁损车辆。第30条对无特殊原因,发生各类违规、违纪使用公车行为,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31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党工委()号-经济发展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各项同时废止。第32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发展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