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个地方起诉离婚的话,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