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扣押公民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存款等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
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扣押公民动产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年,查封公民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拓展延伸
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扣押物品是违禁品、易变质品或者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转交相关单位。此外,扣押物品的保管应当做到安全、完整,并且记录详细的保管过程。保管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领取物品,未领取的物品可以进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以上是关于扣押物品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的简要说明。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扣押公民动产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公民不动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予以退还。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案件审理终结后的三十日内,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扣押物品的保管应安全、完整,并记录详细的保管过程。保管期限届满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物品。以上是对扣押物品期限及相关规定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