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都是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可以处罚的。但由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主体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是当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犯罪主力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咨询:您好,哪些利用互联网有害个人、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解答: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相关法律知识:保护原则面对的挑战。从理论上说,各国对各该类案件都享有刑事管辖权。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实施实际的管辖。因为,此类案件的犯罪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绝大多数在国外,确实无法全部进行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本国公民利益、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大多数国家都积极主张刑事管辖权。受侵害的国家可以向犯罪人所在国提出引渡犯罪人交付诉讼,或者诉诸其他形式的国际司法协助,要求相关的国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针对本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犯罪而设置的刑事管辖原则。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性,导致保护原则也无法有效实施。普-遍原则面对的挑战。普-遍原则,它主要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如空中劫持,灭绝种族,侵害外交代表,贩毒,海盗等)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要求缔约各国实行普-遍管辖。尽管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危害的扩散性,但如果在互联网上没有实施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就目前立法来看,是无法对网络犯罪实施普-遍管辖的。如果要实施普-遍管辖的,不仅要根据网络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且需要修订相关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