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有分长期医嘱、重整医嘱、临时医嘱三种:
1、长期医嘱单由医师填写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全名;由执行医嘱处理工作的护士签全名;
2、重整医嘱在医嘱栏第一行书写“重整医嘱”字样,在其下划单红线,重整医嘱的时间据实书写,对继续执行的医嘱照抄原医嘱时间及内容,执行医师栏由重整医嘱医师签名;
3、临时医嘱应由医师填写开具医嘱日期、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及医生签全名;由执行临时医嘱的护士填写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