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突发事件的,责任如下:1、发生在单一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