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允许解除监护关系的情况如下:
1、未成年人达成年人的法律事实或者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监护关系,无需解除监护关系,但解除原精神病人的监护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取消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和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应当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销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