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社保转移审核时间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至社保转移结束的总体办理时间应在45个工作日以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社保转移的流程为:
1、参加社保的人员在新的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费用后,有新的工作单位向新参保的社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社保转接的申请;
2、新参保的社保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社保转移的申请,符合申请的,应向原来参保的社保部门发同意接收函;
3、原参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社保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