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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只有姓名没有借款日期可以吗?

2024-07-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在写借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借条的范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借条方面,需要注意标题、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支付方式、期限、利息、归还日期等事项。如果对方不还款,可以通过完善证据并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可以的,将“只有姓名没有借款日期”改为“落款只有姓名没有借款日期”。如果对方不还款,完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条范本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于(生意周转)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小写________元,利息共________元。期限为_____月,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

日期:

三、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1、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2、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3、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4、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5、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6、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因为一般的借款日期是以借条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有些债务人为了最后不还钱,可能会故意遗漏借钱的日期,若是发现了此种现象,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写一份,若是不写的,那么就可以拒绝将钱借出去。若是之后才发现借钱日期没有写在借条里的,此时需要收集诸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借钱的日期。

拓展延伸

借条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纠纷,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撰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借款金额:确保双方对借款的金额达成一致,避免产生利息和本金计算上的纠纷。

2. 确定借款期限:明确借款的期限,如一年、两年等,以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3. 约定利率:如利率、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 约定还款方式:如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清等,以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5. 明确还款期限:确保双方对还款期限达成一致,以避免逾期或其他相关问题。

6. 约定违约责任: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或违反其他约定,出借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诉讼、仲裁等。

7. 签署真实姓名和日期:确保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后续纠纷。

8. 保留备份:借款人和出借人应保留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在撰写借条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

借条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标题要写成“借条”,以避免被误写成“欠条”;其次,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第三,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以保证时效;最后,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否则归还时要求利息的不予支持。此外,在写借条时,最好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并请出借人捺指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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