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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清单包括哪些

2024-07-06 来源:爱go旅游网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旨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转移所有权。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文本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并涉及各项税费。争议解决可选择仲裁。合同份数应核对确保一致。

法律分析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内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否则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在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加意志。合同文本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补充,同时可以附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涉及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双方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选择申请仲裁解决。签订合同时应核对合同原件确保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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