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气方:
用气方:
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天然气交付点及碰口费
本合同交付点为
第二条 天然气交付方式
供气方将通过管道输送在交付点将天然气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气方。
第三条 用气种类和性质
本合同供给用气方的气体为天然气,用气性质为 工业 用气。
第四条 供气质量
供气方按本合同交付给用气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
第五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销售给用气方的天然气价格为:
1、燃气价格为_____元/立方米。
2、本合同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实行先款后气;用气方应在每月 5 日前结清上月预付完本月气款。
3、如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用气方拒不补足预付款,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4、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政府和上游气价调整时,供气方的销售价格随之联动调整,按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执行,时间以政府或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
5、由于其他原因(包括中石油供气单位顺价)造成供气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调整供气价格。
6、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六条 天然气的结算
1、本合同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实行先款后气;用气方应在每月5 日前预付完本月气款。
2、如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用气方拒不补足预付款,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最小月用气量:当月合同量×97%
4、最低支付:如果用气方在某个供气月内未能提取本合同规定的最小月气量,则用气方必须支付最小月气量与该供气月买方实际提取气量差值部分的价款,该部分天然气按照该供气月本合同约定综合价格的30%计价。
第七条 天然气的计量
1、按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气在交付点按体积(标准立方米)计量。
2、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用气方提供合格的燃气流量计,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供气方负责管理,用气方监护。
3、用气方需在本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年度4月1日至明年3月30日的用气量计划、维修计划和供气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附件一:年度用气计划表)
4、 用气方如需在销售计划基础上扩大用气规模,应首先向供气方书面提出,经同意后再实施,否则供气方不承担任何相应增加供气的责任和义务。在本合同期内,若用气方提前用完申购气量且未向供气方发出继续购气要约或未与供气方达成一致供气方有权减少或停止向用气方供气。
5、天然气的计量以用气方提供的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6、天然气日常计量交接单由双方指定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如果用气方认为计量交接单有误,应在签署计量交接单的同时将该异议填注在计量交接单上,但这并不能免除用气方依据供气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义务。该异议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气量和气款,用气方如果拒绝在计量交接单上签字,将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7、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8、若因燃气计量表自身原因导致计量不准,按以下 ① 方式计算用气量:
①计量不准前,正常计量情况下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②恢复准确计量后一个月或是合理期限内的日平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③计量存在争议时,用气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绝支付气费,应先结清气费再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气设施由用气方全资严格按相关规定建设,产权分界点是: (即供、用气双方的交付点)。
2、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供气方代为维护管理(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产权分界点后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物资设备由用气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九条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上游气源停气、气压降低,不可抗力、特殊约定或供方管路抢修及抢险等因素外供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气方连续供气。
2、供气方在能满足自身供气的情况下,向用气方保供天然气,如供气方自身不能满足自身供气的情况下,供气方有权减、停用气方气量。
3、依照法律、法规和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4、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使用范围用气,严重者可中断供气。
5、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达10日的,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
6、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维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约用气等原因,需要减供或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通知用气方。
7、用气方必须如实上报实际用气户数,如发现隐藏户数的情况,供气方有权作停气处理,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
第十条 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用气方交付天然气。
2、用气方需协助供气方落实上游履行本合同所增加的居民用气计划和结算居民结构气比例事宜。如上游不增加居民结构气则调整价格并弥补供气差价。
3、按照合同约定的性质使用天然气,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或扩大用气范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提出申请。(不能私自为任何一家工业用户供气,如有需要供气,必须与本合同供气方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
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天然气气款。
5、用气方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承担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7、用气方应提供符合安全保证的施工作业、抄表、安全检查、维护的条件和环境。
8、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检查监督。
9、未经供气方书面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改变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燃气计量表,否则视为盗用燃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处理。
10、有义务保护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漏气爆管、违规作业、私拉乱接、违章用气、认为破坏燃气设施等紧急情况,用气方应立即报告供气方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11、用气方在生产运行时应做好各类用气性质的生产用气记录,以备供气方查阅。
12、用气方当遇到因供气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或因政府部门的指令和上游供气情况的变化,采取减压、减供、限气或停气等措施时,用气方因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及保供措施,供气方无义务为其进行保供。
第十一条 安全用气
1、用气方应对用气人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
2、用气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给供气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气方承担:
(1)未经供气人批准,用气人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器具,改变燃气用途,擅自更换,变动供气方的计量装置及铅封等;
(2)在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住人,使用、存放火源或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物品;
(3)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4)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掩盖、包裹燃气管道、燃气设施;
(6)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它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7)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8)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用气方进行有可能影响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通知供气方,供气方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在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供气方,对给供气方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4、为了保证用气方平稳安全用气,在供气过程中当供气方或用气方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拆卸返厂维修或清洗时,用气方应积极配合。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后,由计量器具厂家提供维修清洗证明。当用气方对维修或清洗后计量器具的精度有异议时可提出对该计量器具送有资质的计量监督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如计量器具的精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则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如计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则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计量器具返厂维修或清洗产生的费用,根据计量器具故障产生原因,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维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天然气气款的,除补交气款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部分的5‰每天收取。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气方违法违规使用燃气(含盗用燃气)导致供气方气量损失的,应向供气方赔偿损失,计算损失额按管道口径最大流量计算,计费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日24小时连续用气计算;且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用气方纠正自己的行为为止。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乙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等期顺延,顺延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订立的协议的任何条款,供、用气双方均有对该等条款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对确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3)发生严重影响供气方或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造成或引起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而该任何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台风、地震自然灾害和战争等;还包括导致一方不能合法履行义务的政府法令,对一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限制、制止,或其他指令和法律修改,许可证的取消和撤回,以及批准的改变,取消或废除。但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法律、批准、同意或许可证的改变、取消和废除,不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均无权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气方: 用气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