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速明显。据《北京市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03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2562件,2004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5488件,2005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8008件,2006年人身权和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为18130件。我们这里的“人身损害”中的“人身”是指生命、健康、身体权,与《民事案由规定》(是按照《民事案由规定》的分类进行统计的)中“人身权”的“人身”不太一致。所以要想全面了解北京市“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额,还需要了解特殊侵权的案件数额。但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额是逐年上升的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类型日趋多样化。除有打架斗殴及相邻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财产分割、继承、离婚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外,主要还有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企业作业环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饲养动物、环境污染、学校伤害事故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难。由于多数受害人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不愿意主动及时收集证据,片面的认为事实如此,起诉后法院应该做出有利于已的判决,因而往往错失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足,还有证人不愿配合、作伪证等情形也给当事人诉讼带来诸多困难,造成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
4、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一方受到损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损害等,另一方则涉及经营、生产、社会评价等,双方在各自责任、赔偿多少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矛盾,受害方通常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超额度请求,责任方主观上能够接受的通常远低于请求,双方矛盾分歧明显。这在打架斗殴案件中最为突出,如处理不当,会造成矛盾继续扩大和恶化。
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速迅猛,问题突出。据《北京市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05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案件为293件,2006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到480件,增加近一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6、饲养动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狗、猫等宠物饲养不断增加。在狗、猫等动物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多数动物饲养人存在过错,然而当法院判决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动物饲养人以为自己没有主动造成损害行为,故而拒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
(四)、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