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23四川成都离婚后在购房需要什么条件

2024-07-03 来源:爱go旅游网

成都购房资格与离婚情况无直接关联。根据区域不同,购房条件也有所不同。天府新区(A类区域)和高新南区(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和D类区域。而A类区域和B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刚离婚的公民只要履行法定离婚手续,随时都可以独立买房。离婚两年内购房的话,首套房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在成都购房,离婚情况与购房资格并无直接关联,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买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南区(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二、成都刚离婚的可以买房吗

可以,只要履行法定离婚手续,随时都可以独立买房,成都买房资格与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买房,只是离婚两年内买房的话,首套房的计算规则不一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购房资格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高新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认定可能涉及到一些特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购房资格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在申请购房之日起,已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

4. 在申请购房之日起,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直系亲属;

5. 在申请购房之日起,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且申请购房之日起前12个月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高新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认定可能还涉及到其他的具体规定,例如需要满足特定的收入、资产等条件。

如果想要认定自己的购房资格,建议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规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结语

购房资格与离婚情况无直接关联,根据区域不同,购房条件也有所不同。天府新区(A类区域)购房需要满足户口或社保条件;高新南区(B类区域)购房需要满足户口或社保条件;高新西区为代表的C类区域购房需要满足户口或社保条件;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购房需要满足任意区域户口和连续12个月以上单位社保条件。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房产,但可以购买D类区域房产。刚离婚的公民可以随时独立买房,离婚与购房资格无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