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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如何证明?

2024-07-03 来源:爱go旅游网

本文讲述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方法。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需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无法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习惯和财力状况进行判断。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者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或者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方法,请遵循以下规定:

1. 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需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例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 如果无法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习惯和财力状况进行判断。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样的是,夫妻债务的分割也应当以夫妻共同的债务为内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涉及到一方参与赌博或者另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情况的,应当认为为一方所有的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如果不能证明某项任务是对方个人债务的,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拓展延伸

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未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未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将债务用于其本人或者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将债务用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的,可以认定债务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未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结语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认定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需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无法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习惯和财力状况进行判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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