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承揽合同的,包工头有资质的情况下一般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