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代词,指代的是骨头。
2、“复投之”意思是:再次扔骨头。
3、出自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狼三则>。
4、节选原文:屠惧,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从。复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尽矣,而两狼之并驱如故。
5、译文:屠户感到害怕,把骨头扔给狼。一只狼得到骨头就停止了,另一只狼仍然跟从。屠户再次扔骨头,较晚得到骨头的狼停住了,之前获得骨头的狼又跟上来了。骨头已经没有了,可是两只狼像原来一样一起追赶屠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