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要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该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如果另一方得知一方在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具体知道该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日期,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病历档案等等)之日起的一年以内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如果认定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即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可以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此判决,则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双方从来没有过婚姻关系。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至撤销婚姻的判决作出之日的这一段期间,双方具有的关系不再被法律认定为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如果这一段期间,双方有共同财产尚未分割,首先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对于这一期间的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判决,且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被隐瞒病情一方)的原则出发,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在对这一期间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