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哪些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可以撤销婚姻

2023-09-23 来源:爱go旅游网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见,婚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三类: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有义务向另一方告知。

一、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