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