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是注销,简易注销简化了注销程序、公告方式和登记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诉和争论的办法简练,可以口头申诉和口头争论;
2、受理程序简练。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两头可以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央求处理胶葛。关于符合申诉条件,且被告附和口头争论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办法简练。原告申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练办法随时传唤两头当事人、证人;
4、审判安排采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单独作出断定;
5、庭审程序简练。开庭时,当事人对案子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论定见后径行断定、裁决。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在外;
6、裁判文书的制造可以视情况作恰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