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买东西多30内可以退。
一、30天无理由退货细则内容如下:
1、消费者在常乐家居商场指定买或预定家居商品,可享受“三十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
2、凡是样品、特价品、特殊定制商品(是指在颜色、尺寸、款式、材质等方面依照消费者要求作出改动的商品),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3、凡有污有损、非完好的商品,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4、商场公示的部分品牌不参加本项活动的,不在“三十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内;
5、未送货安装,但发生测量、设计等费用(事先在合同中注明),退货时从已交费用中扣除;
6、对三十天内已送货上门、已验收的商品,当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时,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货物重新包装费、往返运输费、上楼费及安装费;
7、凡属于商场促销活动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三十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前提是返还相应的金额、奖品;
8、所有售出商品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
二、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需要证明的事项如下: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法律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