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其所有员工的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而证人又是早已离开施工单位或干脆就不是该施工单位的员工,这种情形,仲裁员应在认真审查工资单、考勤记录真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确认劳动者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2、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非其职工,虽然,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但是,我们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对于这部分员工只有且仅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裁决。
总之,这类案件,给仲裁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名仲裁员,应本着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和日常常识,以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表明自由心证过程,特别是要从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出发,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善于收集、保存各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条、员工卡、应聘登记卡、录音资料以及同时出现单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书面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般来说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是不能够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只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且用人单位不能够反驳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一、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除劳动合同以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许多的。一般情况下还有:
1、工资单;
2、各类社保卡,包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
3、招工表;
4、劳动局的备案表;
5、工作证;
6、上岗卡;
7、报销凭据;
8、出差介绍信;
9、奖状;
10、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
11、岗位职务签字,比如保管员的签字、化验员的签字
12、供销合同的签字;
13、广告,比如作为联系人等证据;
14、证人证言;
15、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16、上岗工作时的照片;
17、用人单位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