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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来源:爱go旅游网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3、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7、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8、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9、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

10、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描述性或者显著性。

一、申请商标需要哪些资格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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