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登记,公司章程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产生法律约束力。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特征是: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设立方式;
(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章程应注意什么相关内容的介绍,公司章程应注意在制作过程中只能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