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1、记录事项绝对必要,必须记录的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是违法的,整个章程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的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是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记录;
3、任意记录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记载在章程中;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意选择记录的事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任何记录事项。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