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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保证合同是否为单边合同?

来源:爱go旅游网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的划分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以及在风险负担上的差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义务和权利均被免除;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此问题。

法律分析

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结语

保证合同是一种明确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约、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以及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与之相对的是单务合同,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这种划分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和风险负担上具有不同意义。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再负有合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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