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的区别有如下几点:1、执行主体上:公司自身可以作为解散的执行主体,自行解散,也可以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公司进行强制解散;公司破产则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股东、有关机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是否可以重新恢复:我国当前没有关于公司解散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公司经营活动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经法院允许,可以恢复并整顿企业,使之可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反之则恢复破产程序;3、适用法律上:公司解散适用《公司法》;公司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
一、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清算
1、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2、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3、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4、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5、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
6、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7、裁判解散。
二、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2、股东会议解散
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是法定解散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4、公司行政强制解散
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5、司法强制解散
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公司破产也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范畴,因为我国已经颁布新企业破产法,为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法未单独对破产作出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