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原抵押优先受偿权。
受让人优先权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形:
1、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2、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3、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
(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
(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
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如下:
1、主体方面,一般限定于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和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材料、设备供应商。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3、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
4、受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抵押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在抵押债务期限到了的情况下,抵押人没有按期的履行自己偿还债务的义务,那么抵押劝人就有权将抵押的财产进行合法处理,以此得到的价款作为债务偿还,价款超出债务的部分仍然归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