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详细规定,法条如下: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一、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
最高额抵押指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段时间内累计发生的债作担保。如果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利在这个限度内优先受偿。例如,借款人用5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最高额抵押,如果设定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400万元,那么债务人可以在这个限额内任意贷款,总计不能超过400万元。但是若借款人逾期不还,银行就可以请求法院拍卖该房产,并在400万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