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选举法,村小组长的选举必须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且经过半数以上到会人员的同意,参会人员应占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决定也需经过半数以上到会人员的同意。
法律分析
村民选举法对村小组长选举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拓展延伸
村民自治中的领导岗位变动和民主选举程序
在村民自治中,领导岗位的变动和民主选举程序是确保村庄发展和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方面。领导岗位的变动涉及到村民小组长的罢免和选任问题。通过罢免能够解决村民对现任小组长工作不满的情况,确保领导岗位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而选任程序则是确保新的小组长能够通过公正、透明的选举程序产生,以便为村庄提供稳定的领导力量。民主选举程序应该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每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利。通过这样的程序,村民自治能够更好地实现,为村庄的发展和居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通过村民自治,确保领导岗位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是村庄发展和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方面。罢免和选任程序能解决村民不满和提供稳定领导力量。民主选举尊重意愿,保障公正和合法,确保每个村民平等参与。村民自治实现,为村庄发展和居民福祉贡献积极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