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地执行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要求重新鉴定、补充调查的权利;
6.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7.申请执行人有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的权利,被执行人有主张抵销的权利;
8.案外人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
9.有依法申请参与(加)分配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
(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自己的财产;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2.听从法院指挥,遵守诉讼秩序,根据人民法院传票的要求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被执行人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5.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义务。
二、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由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3.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在执行听证或调查时到场作证的,应当在到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到场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费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一般应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证据一般应在主张时或到场前提供。到场前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延期提供。延长期内仍不能提供的,可以在到场时继续举证。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7.当事人举证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天职。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特向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执行人员行贿。
(二)不准为执行人员购置物品。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执行人员说情。
(四)不准为法院承办案件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六)不准诬告陷害执行人员。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建皿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钱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当事人如发现执行人员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枉法执行、欺压群众等问题,望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或有关部门揭发控告。
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