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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供用电合同 篇10

2024-07-17 来源:爱go旅游网

  供电人: [供电单位] 用户编号:

  用电人: [用户名称(用方)] 证件号码: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

  2、合同约定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供电人以电压380/220伏电源向用电人供电。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供电人所供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三、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开展轮换以及不定期检查等工作,用电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2、用电人负责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过负荷烧坏、安全隐患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并补交相应的电费。如因供电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更换,不收费用。因用电人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承担赔偿费用;用电人主张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当提供证明,能够证明的,用电人无需承担赔偿和更换费用,否则需承担。

  3、供电人、用电人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时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供用电人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人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电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四、电价与电费结算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电价调整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2、用电人应当于抄表当月24日之前足额交清电费。如供电人交费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变化,供电人应事先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告。

  五、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供电人、用电人以电能表后微型断路器下桩头作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属于用电人所有。供电人、用电人按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了解和学习安全用电常识、增加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用电规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用电须知》的要求安全用电,《安全用电须知》具体见附件。用电人应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后端安装用电保护装置(如漏电保安器、空气开关等),用电人不安装用电保护装置视为用电人已采取更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响供电人对其供电,因未安装用电保护装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过户,改变用电性质,改变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等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时,在结清电费后,向供电人提交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用电人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人有权终止其用电,解除本合同。用电人需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八、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供电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因第三人责任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应协助用电人向第三人索赔。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二)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期足额交付电费的,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经供电人催交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依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相关规定中断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及违约金。用电人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人应按规定恢复供电。

  2、出现未经供电人同意,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转供电、擅自改变用电性质、擅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移、更动和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事故承担所有责任。

  3、出现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等窃电行为的,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供电人对窃电行为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时间和窃电量无法查清楚的,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每日照明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

  4、因用电人过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用电,造成人身触电伤亡、电气火灾、电力运行事故的,由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供电人、用电人可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本约定是供用电人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本约定为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十二、附件:

  1、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示意图;

  2、 安全用电须知。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供电方加盖合同专用章,用电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采用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与加盖鲜章或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核定确认单等书面资料,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办理完毕销户手续、终止供电或者双方协商或一方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关系之日起失效。合同履行期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动需要变更合同的,供电人不再与用电人重新签订合同,供电人、用电人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

  十四、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同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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