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乙方)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
④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一份,申办林权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