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就承揽《联杨路道路新建工程工程C0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绍兴中冶梧桐园一期室外配套工程
1.2工程地点:越王路、群贤路
1.3 承包范围:挖掘机日立120型、斗容量为 1m3挖掘机租赁,场内土方倒运开挖,建筑垃圾购置及运输。
1.4承包方式与依据:
1.4.1本工程乙方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
1.4.2本合同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前提,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作为本合同的签订依据。业主对甲方的相关要求乙方同样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本合同自 20xx 年 05 月 01 日开始,至工程竣工。本工程工期如有调整,以甲方代表的书面签字为准。
2.2 如因业主、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工程合同单价为:挖掘机月租单价为:20xx0元/月,工程量暂定为 个月。挖掘机台班单价为: 元/台班;以上单价不含油价,含税金。
3.2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 。
3.3 台班数量的界定:
3.3.1挖掘机每月总时间不超过机码表表时240小时,超过的部分另行计算;
3.3.2零星使用计量: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半个台班按4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或超过8小时,以每小时0.125个台班递减或递增计算。
3.4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项目部签证的工程量予以结算。
第四条 甲、乙双方代表
4.1 本工程的甲方主管单位是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分公司绍兴项目部 ,甲方代表是 沈斌 。
4.2本工程的乙方主管单位是 ,乙方代表是 。
4.3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所雇佣的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管理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材料撤离本工程的工地。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甲方
(1)负责工程量签证、办理合同签订及竣工结算等工作。
(2)负责施工中的总体安排和协调施工中的干扰问题。
(3)进场前,对乙方作业人员,做好必要的各项交底。
5.2乙方
(1)乙方负责自身工程的所有工作(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负责的工作),包括工程的辅助性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
(2)承担人员、机械进厂的一切费用。
(3)乙方进场后,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区域内的任何地上、地下的已完工程产品,否则后果自负。
(4)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处理由于乙方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施工期间,应派专人管理现场,加强与甲方的联系,协调指挥,直至完工。
(6)乙方应保证设备证照齐全,设备状况良好,并做好设备保洁工作。
第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决算
6.1 按月结算。每月按甲方项目部签证工程量的80%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结束后结算付清。
6.2 如因业主未及时审批、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造成甲方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则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安全和质量中的任何一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第6.1款中剩余部分工程款。
6.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乙方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等),则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民工上访等,直接将本合同第6.1款中剩余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乙方所雇佣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工资及补偿费用等。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 无 。
第八条 安全施工
8.1 乙方须按国家和业主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因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2 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可另行签订安全、保卫及防火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临时设施及现场管理
9.1 大临设施乙方自行考虑,如需在施工现场安排大临设施,必须由甲方统一安排。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0.1 竣工日期由甲方书面通知,本工程不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争议与解决方式
11.1 甲、乙双方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相互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发生争议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如果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机械进厂的时间安排,则根据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小、严重程度,乙方不仅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须按每次壹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转让与分包
13.1本工程不得转让、分包。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