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就房屋一部转租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X市地号(门牌X市X区路号。
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约承租。
第二条转租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计XX年。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X元,每月X日以前缴纳。
2.保证金人民币X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终止租约。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支付按房租1倍计算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1.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3.乙方如觅有保证人,应与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原出租人对于转租人将租赁房屋一部转租与承租人的应予以同意。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及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连带保证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