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电话沟通时也需注意两点:
1、注意语气变化,态度真诚;
2、言语要富有条理性,不可语无伦次前后反复,让对方产生反感或罗嗦的感觉。
A.时机
打电话时一定要掌握一定的时机,要避免在吃饭或客户休息的时间里与顾客联系,如果把电话打过去了,也要礼貌的征询顾客是否有时间或方便接听。如“您好,我是___,在这个时候打电话给您,希望没有打搅您!……”,如果对方有约会恰巧要外出,或刚好有客人在的时候,应该很有礼貌的与他预约下次通话的时间,然后再挂上电话。如果所要找的人不在的话,需向接电话的人索要联系方法:“请问___先生/女士的手机是多少?他/她上次打电话/来公司时只留了这个电话,谢谢您的帮助”。
B.接通电话
拨打邀约电话,在电话接通后,针对不熟悉的准客户,直销商要先问好,确认对方的身份后,再谈正事。例如:“您好,我是___,请问__先生/女士在吗?__先生/女士,您好,很高兴与您通话,我是___公司的___,关于...
C.讲话时要简洁明了
由于电话具有收费、容易占线等特性,因此,无论是打出电话或是接听电话,交谈都要长话短说,简而言之,除了必要的寒暄与客套之外,一定要少说与邀约无关的话题,杜绝电话长时间占线的现象存在。
D.挂断前的礼貌
打完电话之后,直销商一定要记住向顾客再次确认:“那么我们明天下午三点____地方见。谢谢!再见!”,另外,一定要顾客先挂断电话,直销商才能轻轻挂下电话,以示对顾客的尊重。如果对方很不礼貌的拒绝甚至恶语相向,一定要在挂电话时记住说一句话:“祝你工作愉快!”因为这句话也许他能听到,更重要的是说给自己!
二、巧用电话邀约
成功的电话邀约最关键的一步就是直销商打电话的数量。然而,并不是每个直销商都能清楚如何有效的进行电话邀约,以下4条直销商电话邀约守则是进行成功邀约和开发客户的法则,实践证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
A.每天安排一小时
邀约,就像其它任何一件事情一样,需要纪律的自我约束。他们需要我的帮助,他们现在不知道,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我们的产品、我们的服务,所以,我们需要更努力的通过电话去邀约准客户,让他们了解之后能得到更多的帮助。那么,每天安排一小时的电话邀约还算多吗?答案是远远不够的,
B.尽可能多打电话
在寻找客户之前,永远不要去帮客户算命,否则,你认为他没兴趣的,结果你没打电话,或是你认为有兴趣的,在电话中你会与他交流的时间会越多,但往往你在电话中讲的越多效果越差!另外,你在一小时打两通电话与打10通电话效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这一小时中尽可能多打电话,由于每一个电话都是你认真、高质量、高效率所打出的,多打总比少打好。
C.打电话前准备一个名单
如果不事先准备名单的话,你的大部分时间将不得不用来寻找所需要的客户名字,你会一直忙个不停,总感觉工作很努力,却没有打几个电话。因此,要在手头上随时准备一个可以供一个月开发的人员名单。
D.专注工作
在电话邀约的时间里不要接其它无关的电话或接待客人,充分利用营销经验曲线,正像任何重复性工作一样,在相邻的时间片段里重复该项工作的次数越多,就会变得越优秀。电话邀约也不例外,你的第二个电话会比第一个好、第三个会比第二个好,依此类推;“渐入最佳状态”,你会发现,你的电话邀约技巧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进步。
三、电话邀约一要、二不要
一、电话要简短
打电话做邀约的目的是获得一个约会,你不可能在电话上讲解一种复杂的产品或服务,而且你当然也不希望在电话中与客户为一个论点争论。利用简短的电话,明确地表达出“在何时、何地”就可以了,等见面后再仔细讲解。电话邀约成功后,应立即挂上电话,给对方一个遐想的空间,电话做邀约应该不超过3分钟,而且应该专注于与对方确认约会的时间及地点,以便你给出一个很好的理由让对方愿意花费宝贵的时间和你交谈。另外,电话邀约的目的要明确,如果是邀约,那就是邀约;如果是联系感情,那就是联系感情。不要又联系感情又想邀约,这样会让客户觉得很奇怪,因为如果电话时间拖得太久,聊了很多到最后才进行邀约,会让对方觉得:“不是都已经讲过了,干嘛还要再见面?”、或“就是这些事,都知道了”、“以后有时间再聚吧…”等,这样,你就无法邀约成功。
二、不要说“拜托”之类的话
这是很微妙的心理变化,请仔细想想,当我们被“拜托”时,一般会产生:“好吧,就当作是给个人情吧”这样的心情,于是拜托的人便处于一个弱势的立场,失去了主动的姿态。根据以往的经验,处于弱势立场的人很难让别人真诚地接收任何信息。
想想看,我们要提供给对方的是一个成功的机会,也许是对方期待已久的产品,更可能是他人生的一大转折点,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低姿态呢?相反的,我们要理直气壮,请各位精明的直销商们在与准客户沟通时删除掉“多余的礼貌”用语,不但邀约效率高,还可以省下不少无谓的开销喔。
三、不要谈得太多
在你的行程表上,跟对方只要做个单纯“见面”的约定即可,对原先已十分熟识的朋友,也应该这样做,无论何时都不要违背这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