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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 篇1

2024-07-17 来源:爱go旅游网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118号)以及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发的《阳泉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阳国资发〔20xx〕108号)精神及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20x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分离移交范围、划分

  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其中:供水分离移交至市自来水公司;供热分离移交至市热力公司;供气分离移交至市煤气公司,供电分离移交至市供电公司;物业分离移交至区政府指定部门。

  三、责任分工

  物业分离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社建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中央、省、市驻区国有企业分离接收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责任主体

  1、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主体是区政府。中央、省、市属驻区国有企业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申报并与接收单位对接,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设施设备的现状,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离移交资产、费用、人员安置)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2、为防止出现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行为,优先移交给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无专业化国有接收单位的,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接收,由接收部门或机构将有关业务委托专业化企业运营管理。

  3、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整体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移交企业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修改造,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二)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

  按照国家彻底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精神,物业管理职能要在移交方与接收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彻底移交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不得成立物业公司接收“三供一业”,现有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也应彻底移交区政府。区政府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具有物业资质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所在地街道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三)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

  移交企业应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移交企业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四)职工安置

  移交的物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移交企业的职工由移交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移交程序

  (一)移交企业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区政府应于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区住建局确定工作联系人,与移交企业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进行工作对接。

  (三)以区住建局为主,各街道、相关部门配合,对拟接收的“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四)移交企业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企业移交家属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移交工作。

  (五)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组织实施。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人员、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六、费用保障

  分离移交费用以移交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费用项目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阳泉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建设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算。分离移交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双方在移交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区“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中央、省、市驻区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区政府负担较重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和补助方式。

  七、财务处理

  (一)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八、资产审核移交

  (一)规范审核程序

  依据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区政府先行接收,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二)严格移交程序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xx〕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九、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我区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建军兼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志刚、高鹏兼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区住建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

  区财政局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工作。

  各街道配合区住建局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接收和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管理指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二)移交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区政府协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三)抓住政策“窗口期”,切实用好国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包含中央下放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及驻晋中央企业补助政策的时间节点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中央企业做好补助资金申请上报工作。补助资金申请的必备条件为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20xx年底前,移交企业与区人民政府要全部签订移交框架协议。

  (四)做好宣传和稳定保障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十、工作要求

  (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并向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小组报告。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部门要给予全面配合,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确保维修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三)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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