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立法紧迫且重要,国际社会已制定《生物安全议定书》。内容涵盖外来物种入侵防控、转基因安全问题和遗传资源共享。作为前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司长,我参与了中国与国际社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谈判、签约和履约工作,编写了相关行动计划和国别报告。
法律分析
《生物安全法》立法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它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二是转基因的安全问题,三是遗传资源惠益共享.1993—2004年间我一直担任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的司长,经历了中国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早期谈判,签约和履行公约的10多年的过程,组织编写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别报告》等。
拓展延伸
生物安全法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如何确保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机制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措施和机制,旨在确保生物安全。首先,该制度明确了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生物实验室管理、生物物质的存储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实施与监督机制建立了严格的许可和审批制度,对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研究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此外,监督机制还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对生物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通过这些措施和机制,生物安全法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生物实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生物安全风险的发生。
结语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其中包括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安全问题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等三项基本内容。作为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的司长,我亲身参与了中国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早期谈判、签约和履行公约的过程,还组织编写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中国生物多样性国别报告》等文件。生物安全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通过严格的措施和机制确保生物实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生物安全风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