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通过网络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货物,店家通过快递送货到消费者住所,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无需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货物,与店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店家通过快递方式把货物送到消费者的住地。现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不用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网上购买货物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因此,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无需向店家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合同纠纷的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