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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2024-04-21 来源:爱go旅游网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一、卖出去的狗咬人了原主人什么责任?

卖出去的狗咬人了原主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不负有看管责任和义务。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是由管理者和饲养者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大多数场合,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所有人是重合的,但恰恰在寄养的情况下,其饲养人、管理人与其所有人相互分离。

因此,虽是朋友寄养的宠物,但作为饲养人、管理人仍然要对此构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另外,如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故意是指在受害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进行了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的情况下,才能够视其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重大过失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动物区别对待,如家养动物的危险性相对低于驯养动物,对家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不构成重大过失,对驯养动物的投喂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动物伤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成为民众的生活爱好之一,有的为了出卖,有的为了休闲,但不管何种动机,随着动物饲养的增多,动物伤人也屡见不鲜。动物伤人案件一般都会出现很复杂的情况,那么分清责任的承担主体尤为重要。只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主动物是不能产生责任主体的。何为饲养呢?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那么,当饲养的动物致人受伤时,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看出,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被侵权人故意为之。无主动物致人损害时,没有责任主体,因此只能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请求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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